(2016)浙0903执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婷婷、戴浩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婷,戴浩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284号申请执行人张婷婷,女,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戴浩哲,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张婷婷与被执行人戴浩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婷婷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75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44元,执行费10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浙L×××××奥迪牌小型汽车,本案通过案款分配领取执行款32135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戴浩哲在本辖区内并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家宏,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2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