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汉盛华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阔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盛华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阔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卿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华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老砖厂。法定代表人:夏建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中阔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田园小区18栋三层2室。法定代表人:罗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卿建辉,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华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阔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卿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3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盛华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中阔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卿建辉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中阔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卿建辉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盛华鑫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356942.50元及违约金(以剩余全部未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06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2802.99元、执行费159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中阔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卿建辉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