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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甘某、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某,柴某,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689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亨福,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甘某,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柴某,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徐某,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某、柴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