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汪玉珍与刘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珍,刘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816号原告:汪玉珍,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姚朝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胜民,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玉珍与被告刘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汪玉珍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玉珍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汪玉珍负担。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