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成义与许常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义,许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张成义,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常忠,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917号张成义与许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常忠支付张成义货款59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在执行过程中,许常忠逃避执行,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现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成义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家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