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书华、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华,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953号原告:王书华,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黔林、李兴开,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水果批发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查林。原告王书华诉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书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692元,依法减半收取4846元,由原告王书华负担。审判员 曾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奉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