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丛玉芝与被执行人孟庆义、孟凡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玉芝,孟庆义,孟凡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丛玉芝,女,196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孟庆义,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孟凡君(曾用名孟凡军),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玉芝与被执行人孟庆义、孟凡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孟庆义、孟凡君应支付丛玉芝欠款8641.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孟庆义已履行32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丛玉芝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