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义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义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64号罪犯陈义平,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黔法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义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陈义平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义平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义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玮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