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子勇诉被告贯荣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勇,贯荣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510号原告:陈子勇,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贯荣平,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原告陈子勇与被告贯荣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子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子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子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陈子勇负担。审判员 胡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素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