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仉继、王长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仉继,王长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317号申请人:仉继,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王长靖,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仉继与被申请人王长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仉继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长靖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XX水XX镇XX室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仉继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长靖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水××镇××室房屋,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