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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燕、石可均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燕,石可均,刘波,黄石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黄石市辉煌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冯朗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燕,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可均,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波,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军,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208号15楼。法定代表人:高国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严丽亚,均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经济开发区城西北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冯朗轩,经理。原审被告:黄石市辉煌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黄金湖。法定代表人:石金莲,经理。原审被告:冯朗轩,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系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经理,住大冶市。上诉人刘燕、石可均、刘波因与被上诉人黄石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黄石市辉煌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冯朗轩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燕、石可均、刘波以其准备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本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燕、石可均、刘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燕、石可均、刘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燕、石可均、刘波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策审判员 柴 卓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必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