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8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景光烨与被执行人李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光烨,李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景光烨,男被执行人:李硕,男。申请执行人景光烨与被执行人李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景光烨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景光烨与被执行人李硕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李硕给付申请执行人景光烨30000元,于2017年7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景光烨5000元,下余25000由被执行人李硕用他的工资收入自行分批给付申请执行人景光烨,直至给付完毕。对于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景光烨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景光烨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