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2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勇与范再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范再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204号原告:赵勇。被告:范再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起。原告赵勇与被告范再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048.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24.00元;退还原告1524.00元。审 判 长 陈佩春人民陪审员 陆忠毅人民陪审员 张忠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