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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1085赵玉清与周其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清,周其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085号原告:赵玉清,男,194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友、韩刚,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其友,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仲波,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玉清诉被告周其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浏佳书记员  方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