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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兴岳、潘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兴岳,潘伟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兴岳,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伟东,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上诉人郑兴岳因与被上诉人潘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郑兴岳在递交上诉状后,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兴岳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