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谭红虎、胡松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红虎,胡松林,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95号申请人:谭红虎,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马鞍山,被申请人:胡松林,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刘旭,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谭红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松林、刘旭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谭红虎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胡松林、刘旭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谭红虎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松林、刘旭名下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谭红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谭红虎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