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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万某某、高安市云龙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万某某,高安市云龙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089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万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大城开发区。被告:高安市云龙粮油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万某某、高安市云龙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万某某、高安市云龙粮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万某某、高安市云龙粮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