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董村与付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村,付海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523号原告:董村,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告:付海娟,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董村与付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董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董村负担。(本页无正文内容)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 姗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