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3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清华、訾永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华,訾永亮,李秀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864号申请人:赵清华,男,1987年10月17日,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訾永亮,男,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秀梅,女,198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清华与被申请人訾永亮、李秀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訾永亮所有的福田牌农用车(鲁V×××××)一辆。申请人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訾永亮所有的福田牌农用车(鲁V×××××)一辆。案件受理费280元,由申请人赵清华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