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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拾根与周振华、周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拾根,周振华,周明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676号原告:胡拾根,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朱永莹、易丽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振华,男,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江西省公安厅警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周明权,男,1961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胡拾根诉被告周振华、周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胡拾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拾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拾根撤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胡拾根承担。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林新干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思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