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忠盛与苏红亮、崔改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盛,苏红亮,崔改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杨忠盛。被执行人:苏红亮。被执行人:崔改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盛与被执行人苏红亮、崔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忠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霍禹光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