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广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广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1398号。法定代表人:喻吉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丛锡胜,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志,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殿智,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广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