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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珊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906号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河洛世家135号楼1708室。法定代表人:张崇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珊珊,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洛阳市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