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7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西仪仪表销售部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西仪仪表销售部,北京坤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78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仪仪表销售部,住所地西安市长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唐承银,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坤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葡萄嘴南区核桃试验站。清算组负责人:钱博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仪仪表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北京坤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9739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北京坤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北京坤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北京坤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合同地址为北京市宣武区×××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西安市西仪仪表销售部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天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