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2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松与武汉兰宝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武汉兰宝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299号之二原告:黄松,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静(系原告黄松妻子),住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兰宝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村茅屋岭。法定代表人:黄清远。原告黄松与被告武汉兰宝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松撤诉。案件受理费9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松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