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姜大俣诉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大俣,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姜大俣,男,汉族,1992年8月10日出生,住大庆市。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姜大俣诉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民终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大俣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大俣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民终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