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魏艳与孙冲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艳,孙冲,赵以飞,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437号原告:魏艳,女。委托代理人:于德发,系大连庄河市信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冲,女。被告:赵以飞,男。被告:李平,女。原告魏艳与被告孙冲、赵以飞、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魏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诉讼费用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