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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松森、屈国杰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松森,屈国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7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松森,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屈国杰,男,汉族,1959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再审申请人王松森因与被申请人屈国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12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松森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对被申请人屈国杰的身份、职务行为进行了详尽审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松森的再审申请缺乏证据支持,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松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王培强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