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石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709号原告:石某,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郑某。原告石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石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