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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石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709号原告:石某,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郑某。原告石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石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