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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何进伟、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何进伟,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荔波县水尧乡新寨煤矿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932号原告:杨建军,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可,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251272。被告:何进伟,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邬光辉,系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1199410633074。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荔波县玉屏镇建设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6839732817。法定代表人:曹乐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付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荔波县水尧乡新寨煤矿,住址:贵州省荔波县水尧乡水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EFLM345。法定代表人:吴显奇,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杨建军与被告何进伟、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荔波县水尧乡新寨煤矿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建军的委托代理人袁可、被告何进伟的委托代理人邬光辉、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周付辉、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荔波县水尧乡新寨煤矿的负责人吴显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以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军的撤诉请求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建军负担。审判员  蒙锡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全修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