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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建与谢光全、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谢光全,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437号原告:张建,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乃生,巢湖市夏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光全,男,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矿西门东1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谢光全、淮南市聚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仕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