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州市龙山区王子与公主生活用品馆与郭胜、林州市振林区商业街沁晓乳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龙山区王子与公主生活用品馆,郭胜,林州市振林区商业街沁晓乳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230号原告:林州市龙山区王子与公主生活用品馆,住所地龙山路南监路。经营者:梁换云,女,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胜男,女,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振林区商业街沁晓乳品店,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商业街东头路北。经营者:宋国芳,女,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原告林州市龙山区王子与公主生活用品馆与被告郭胜男、林州市振林区商业街沁晓乳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林州市龙山区王子与公主生活用品馆七日之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州市龙山区王子与公主生活用品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