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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波与舒兰市鸿德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舒兰市鸿德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625号原告:刘波,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舒兰市鸿德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徐文珲,董事长。原告刘波诉被告舒兰市鸿德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刘波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对被告舒兰市鸿德粮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免收。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