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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林艮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世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林艮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世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948号原告深圳市林艮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莉。委托代理人关捷,女,汉族。被告深圳世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林艮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世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林艮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93元(原告已预交),因按撤诉处理本院收取98.25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25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规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书 记 员  刘 丹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