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飞燕与陈绍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燕,陈绍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505号原告:张飞燕,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绍强,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张飞燕与被告陈绍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飞燕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飞燕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飞燕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飞燕负担。审判员 陈 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庆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