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3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宪葆与被执行人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葆,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李宪葆,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孙林,董事长。申��执行人李宪葆与被执行人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17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前付清李宪葆欠款本息合计33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2015年度股金分红收入2,285,195.92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朝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其它财产逐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恢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宏旭执行员 姜 恩执行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