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玉娣、施跃章与钱建平、钱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娣,施跃章,钱建平,钱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异62号异议人(案外人)朱玉娣,女,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告施跃章,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钱关中,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建平,男,195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告钱程,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跃章与被告钱建平、钱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玉娣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原告施跃章的委托代理人钱关中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朱玉娣提出异议称,异议人系钱建平的妻子,因钱建平与施跃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冻结钱建平名下存款10万元,该存款系异议人多年退休工资的积蓄,同钱建平没有任何关系,钱建平在近五年中从没有存款,贵院可以调查银行存款记录及存款过程的监控,是异议人借用了钱建平的名义办理的存款手续。同时,钱建平担保也与异议人没有任何关系,异议人在2016年因癌症手术治疗,目前处于化疗期间,该10万元是本人的生命钱,是治疗疾病的费用。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冻结该10万元存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本院经审查查明,朱玉娣与钱建平系夫妻,钱程系朱玉娣、钱建平的儿子。在原告施跃章与被告钱建平、钱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据(2017)苏0582民初523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钱建平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以上事实,有(2017)苏0582民初5234-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规定,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由上述规定可知,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对使用他人名称进行存款、理财等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以钱建平身份证开设的账户,应为钱建平的存款。异议人朱玉娣主张其是该存款的实际所有人,与法律规定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玉娣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新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