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段祥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段祥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248号原告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红。住所地:赣州市于都县。委托代理人邱奇勇,江西红土地(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祥凌,男,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于都县。原告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祥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振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子藤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