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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牟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乳山市。2015年7月2日因吸毒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城里派出所处以罚款五百元;2016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高检公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牟某使用微信(账号yang5756110)、陌陌(账号37×××08)等聊天工具与网友聊天,以承诺给网友高额钱财等借口,索要网友的银行账号,后使用手机编辑虚假的银行转账截图,并将截图转发给网友,谎称已向对方银行账号转账汇款,后被告人牟某以自己的微信(yang5756110)没有绑定银行卡为由,要求网友将虚假转账的部分钱款转到其微信,对网友实施诈骗。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牟某以该手段先后实施诈骗九次,骗取陈某人民币2000元、王某人民币2500元、赵某人民币1980元、姜某人民币2000元、童某人民币1600元、胡某人民币1500元、孙某人民币2000元、穆某人民币2500元、侯某人民币2000元(未遂),共计诈骗所得人民币16080元。其中诈骗姜某的人民币2000元,在2017年2月21日姜某报案后,已归还姜某。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牟某在诈骗侯某人民币2000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提供了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从被害人手机提取的照片一宗、抓获经过、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接警单、随案移送清单、被害人陈某、王某、赵某、童某、胡某、孙某、穆某、候某的陈述、被告人牟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威海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威公网鉴[2017]011号勘验检查报告书、电子数据、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查证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2017年3月30日20时许,威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锦江之星酒店房间将正在对被害人侯某实施诈骗的被告人牟某抓获,其用于实施诈骗的白色、金色OPPO手机各一部亦被扣押并随案移交我院。被告人牟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牟某的亲属自愿代其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408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实施电信诈骗,骗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牟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实施诈骗部分未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诈骗多人,社会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此次又实施诈骗构成犯罪,应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408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00元、王某人民币2500元、赵某人民币1980元、童某人民币1600元、胡某人民币1500元、孙某人民币2000元、穆某人民币25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金色OPPO手机各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马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戚其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