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胜泉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胜泉,陈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950号申请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无棣县棣州大街广电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袁清水,局长。被执行人赵胜泉,男,33岁,住无棣县。被执行人陈艳华,女,36岁,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赵胜泉、陈艳华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标的58858元,已执行58858元,未执行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李存山审判员 姜守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门凤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