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吴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1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秀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