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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施水娥诉被告西安和爱实业有限公司、申道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水娥,西安和爱实业有限公司,申道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920号原告:施水娥,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思茹,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雯,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和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78号东光大厦1区5楼5012室。法定代表人:肖海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申道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水娥诉被告西安和爱实业有限公司、申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水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水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水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水娥承担231元。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