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施水娥诉被告西安和爱实业有限公司、申道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水娥,西安和爱实业有限公司,申道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920号原告:施水娥,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思茹,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雯,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和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78号东光大厦1区5楼5012室。法定代表人:肖海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申道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水娥诉被告西安和爱实业有限公司、申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水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水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水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水娥承担231元。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