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沙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沙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37号罪犯徐沙沙,女,1992年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南法刑初字第006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沙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渝05刑更21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18年4月10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徐沙沙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沙沙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沙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徐沙沙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沙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