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江伟、赵忠良诉被执行人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江伟,赵忠良,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赵江伟,男,汉族,1988年7月5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申请执行人:赵忠良,男,汉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陈刚,汉族。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赵江伟、赵忠良诉被执行人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00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沙鹏伦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