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春财与李河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财,李河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413号原告:郭春财,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坤,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河亮,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原告郭春财与被告李河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郭春财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河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春财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河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财撤回对被告李河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春财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