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淮安信昌机械有限公司与任菊、江苏亿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信昌机械有限公司,任菊,江苏亿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006号原告:淮安信昌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祖格。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桥,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菊。被告:江苏亿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凯歌。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淮安信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菊、江苏亿濠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淮安信昌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信昌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信昌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淮安信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迎阳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人民陪审员 毕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种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