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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与詹富海、王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詹富海,王益,陈发荣,付贵平,陈发建,李江洪,郑小有,杨永红,XX,杨贵荣,陆建唐,姜德存,莫建良,朱小双,赵华林,李高伦,张红林,张红学,王开宇,许碧文,陈勃志,许学红,宗贞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442号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总经理。被告:詹富海,男,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王益,男,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陈发荣,男,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被告:付贵平,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陈发建,男,汉族,住云南省文��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被告:李江洪,男,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被告:郑小有,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杨永红,男,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被告:XX,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杨贵荣,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陆建唐,男,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姜德存,男,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莫建良,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朱小双,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告:赵华林,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李高伦,男,汉族,住贵州省册亭县。被告:张红林,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张红学,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王开宇,男,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被告:许碧文,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陈勃志,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许学红,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宗贞荣,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与被告詹富海、王益、陈发荣、付贵平、陈发建、李江洪、郑小有、杨永红、XX、杨贵荣、陆建唐、姜德存、莫建良、朱小双、赵华林、李高伦、张红林、张红学、王开宇、许碧文、陈勃志、许学红、宗贞荣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策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