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闫伟华与郭廷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伟华,郭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闫伟华,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郭廷君,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申请执行人闫伟华与被执行人郭廷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廷君于2017年8月11日全部履行完毕,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