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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王卫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王卫星,李丽,焦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8641149109。主要负责人:尚仁刚,行长。被执行人:王卫星,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李丽,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焦红旗,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2017)鲁0304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卫星、李丽、焦红旗银行存款39986.88元(本金35694.14元、案件受理费736元、公告费560元、利息1761.74元、申请执行费43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8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