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朱长如与枞阳县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如,枞阳县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311号原告:朱长如,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被告:枞阳县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浮山镇浮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5518133661。法定代表人:钱粒泉,董事长。第三人: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2826005T。法定代表人:李忠,总经理。原告朱长如与枞阳县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池州市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长如撤诉。案件受理费20245元,免收。审判员 周陶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冉 更多数据: